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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質疑主管部門不能 耳背

據《經濟參考報》報道,關於螺旋藻產品是否存在鉛、砷超標,一月之內,兩次抽檢,藥監局結果自己“打架”,令公眾大跌眼鏡。據瞭解,這兩份名單被媒體曝光後,引發輿論普遍關註,多傢涉事企業進京“公關”……據藥監局宣稱,之所以出現兩種不同的檢測結果,是因為兩次檢驗遵循的是不同的標準。在藥監局最新的抽檢結果 中 ,螺 旋 藻 保 健 食 品 鉛 含 量 執 行2 .0m g/kg的標準。而一個月前執行的是0 .5m g/kg的標準。在針對“檢測標準”的關鍵問題上,藥監局則這樣解釋:國傢食藥監局對藻類中鉛含量的監管標準隨劑型的變化而變化,“普通劑型”的鉛含量標準為“0 .5m g/kg”,而“片劑”等劑型因原料濃縮後易致鉛含量升高,故放寬為“2.0m g/kg”。然而,有據可查的是,由國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《保健食品國傢標準(G B16740)》明確規定:對於重金屬鉛含量的監管標準,除“固體飲料”和“膠囊”兩種劑型適當放寬至“2 .0”外,其餘劑型一律以“0.5”作為判定標準。而同樣由國傢認監委發佈的《保健食品G M P(良好生產規范)實施指南》明確瞭“片劑“膠囊“固體飲料”分屬不同劑型。那麼,“片劑”既非“固體飲料”,亦非“膠囊”,顯然應以“0.5”作為監管標準。也就是說,藥監局第一次檢驗遵循的標準是正確和合理的,但又何來第二次的降低標準?從這一角度來看,藥監局很難逃脫“被公關”的嫌疑。一者往事歷歷,比如2010年9月,湖南省質監局就曾以“維護穩定”為由對金浩茶油苯並芘超標的檢驗結果“捂蓋子”;二者質監部門與企業之間由原來的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關系結成“貓鼠”同盟、互利互惠的事例並不鮮見。如此,藥監局為部分螺旋藻產品漂白到底有無類似貓膩,真相不可缺席。事實上,由藥監局一手導演的質檢“烏龍門”不僅關乎螺旋藻產品的質量問題,更牽涉到政府監管的公信力和公眾的知情權。如果在食品安全問題頻發,消費者缺乏安全感的時下,監管部門涉嫌被公關的問題依然不瞭瞭之,其獨立性和客觀性勢必讓人生疑。而根據現有規定,保健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、檢測項目、檢驗標準和技術方法等全部由國傢食藥監局“說瞭算”。因此,能拯救它的,恐怕也隻有自己。且看藥監局如何自我漂白。
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2-04-12/140306花蓮縣法院扣薪02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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