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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hexun新聞

防暑降溫凸顯人性 管理辦法效力稍遜

國傢四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瞭《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》,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。《辦法》草案中新增瞭一些更加人性化的規定,社會各界還提出瞭不少好的建議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,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、勞動部、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《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》,一直“暫行”瞭半個世紀。這些年,氣溫越來越高,尤其到瞭夏季,國內眾多城市被高溫所籠罩,對於那些戶外高溫條件下作業的工人、農民們來講,可謂苦不堪言。雖然強調防暑降溫這麼多年,但在一些城市地區、一些用工單位,很少有人拿它當回事。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、勞動保護意識和需求的增強,修訂新的《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》迫在眉睫。與舊《辦法》相比,新的《辦法》草案多瞭許多人性化的考慮。譬如,原來規定隻適用於“工業、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”及“田間作業”,新《辦法》草案擴展到保護各行各業勞動者,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安排作業的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;新《辦法》草案還增加瞭“中暑死亡視為工傷”、“因高溫停工不得降工資”、“勞動者健康受損追責用人單位”等規定。征求意見期間,不少單位和個人還提出瞭許多可操作性強的建議。譬如,新《辦法》草案規定,“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、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,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。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。”假定某電焊工在崗10年,他10年間隻享受一次免費體檢,還是每隔一定時間體檢一次?有讀者建議“明確高溫作業工人在崗期間體檢周期”。可能起草人考慮到各單位經濟狀況各異,不宜硬性規定體檢周期。但規定一個最低限度———譬如3年體檢一次———還是有必要的。第五條第八款規定,對於不適宜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人員,“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。暫不能調動崗位的,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。”有讀者擔心單位以“工作需要”為由,拒不為受保護人員調換工作崗位,建議“明確暫時不調動的時間限定,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供暫不調動申請,避免用人單位依此條例不調動”。第九條規定,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,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。有讀者擔心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形同虛設,建議增加“由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高溫津貼發放”的規定。新《辦法》草案還規定瞭對違反《辦法》的行為作出處罰,“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傢有關法規、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,要依法予以制止,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;問題嚴重的,按照國傢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但何為“問題嚴重”?是出現群體性中暑算嚴重,還是個體出現中暑昏迷等情況算嚴重?應該稍加框定。否則,受傷害的勞動者認為“問題嚴重”,而單位認為問題不嚴重,容易產生糾紛。當然,對新《辦法》草案所能起到的實際作用,我們不宜過分誇大。《辦法》由國傢安全監管總局、衛生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全國總工會四部門制定,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,而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。如果《辦法》所規定的內容能夠上升到國務院條例,或並入《職業病防治條例南投轉貸農地貸款率利信貸年息台東信用貸款》,甚至在條件成熟時被《勞動法》中的“勞動保護”部分吸收,其影響力、執行力和法律效力將大大加強。
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2-06-19/14264510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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